-完稿須知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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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計完稿確認與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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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計完稿確認與流程

各項設計與編排完稿案在結案前,除了委託設計的客戶自身所提供的原始相關元件與檔案外(客戶請勿提供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的元件與內容;而解析度較低的圖檔,亦無法令其變清晰),在案件印前製作期間的校稿檔等設計物,其相關著作所有權,均屬瑞捷思印舖,客戶不得擅用或抄襲尚未結案之各式設計與編排完稿內容。結案後,客戶亦不得擅用或抄襲校稿過程中,瑞捷思印舖所提供的各回校稿檔案,因為此為一種竊取他人著作、智慧財產權的不法行徑。

每個設計與編排完稿案的相關文字,均需由客戶提供所有打字後的電子檔,因瑞捷思印舖非專業打字公司,如遇到字數較多之設計案,代為打字的時間成本更難以估算,或是在打字時,常容易遇到的,如:1跟i跟I跟L跟l;或是0跟o跟O跟。跟.等等相似的文字符號,均亦造成雙方誤解,且客戶若未於校稿時發現,便可能會造成印刷結果的錯誤。
如由客戶提供相關文字電子檔,相當於客戶於提供檔案前,便可先進行文字方面的初步校對,日後檢視設計檔案時,文字出錯機會相對較小,然包含文字與圖檔等各式元件與內容的正確性與否,仍以客戶校稿結果作為確認標準,此為校稿的意義與目的之一,請恕瑞捷思印舖,不負校稿中的圖案與文字等,相關內容是否有錯誤的責任,需請客戶於校稿時多加留意各項細節。如果印刷後才發現成品有誤,錯誤處或是沒發現要些改的地方,與最後一校的檔案相同,須由客戶端,負起相關責任。
如客戶發現有誤,請於校稿發現後與印刷前,告知瑞捷思印舖作即時的修正,如因未於校稿時發現錯誤,導致最終印刷結果有誤,瑞捷思印舖亦不負相關的責任。

設計案成立並開始設計製作後,瑞捷思印舖將於雙方約定的時間內(名片類或是一般案件為3個工作天內),提供校稿檔案(目前最常用的校稿模式,為透過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圖檔)供委託客戶確認。如看過一校之後,可進行結案付印,或是再經修改後,進入二校的階段。案件委託客戶,在看到瑞捷思印舖所提供的校稿檔後,同時進行後續的確認與提出修正等意見,擁有最多兩次(含兩次)以內修改的權利,亦即如包含首次的校稿檔,最多共可收到三次以內的校稿檔案。

建議客戶於設計製作前,儘量將本身對於該案的相關需求與呈現方式,與相關服務人員深入溝通,以便於正式設計時,得以用最快的速度,提供最接近客戶屬意的設計校稿檔案,同時增加雙方因縮短製作時間,而產生的後續商業效益,並節省雙方無謂的製作成本。因設計為主觀的藝術創作,個人即可能因不同時間下,對同一個設計作品,產生不同的觀點與喜惡;況且,有時一個校稿檔,需經過多人開會反覆商討確認,故客戶本身對於該設計案預期所要表現的風格與方式為何?實需於欲委外製作前,或是與瑞捷思印舖相關客服人員於設計前的溝通完成後,有明確的概念與方向,否則客戶與瑞捷思印舖雙方均易淪入深陷泥沼的困境中,以無上限的時間與預算成本作虛耗或是原地打轉,對雙方都是極大的負擔。
以常見的流程做說明,客戶可於第一次校稿時,檢視瑞捷思印舖是否已依據製作前所溝通的方向與內容作該案設計?對雙方都最有利的情況,便是該次校稿已經完全達到或是相當接近委託客戶的製作需求,該版本檔案已可直接結案並作後續使用,或是僅需於若干細節處作些微調整,便可以用第一次修改(即二校)檔案作結案。

依據客觀標準檢視,若瑞捷思印舖確實於設計時,因疏漏或其他原因,未能依據先前已議定的溝通內容,落實於設計稿中,客戶得要求瑞捷思印舖補上疏漏的地方,且此些補做的設計內容,無需記入修改次數內,以保障客戶權益。
如客戶在檢視過第一次校稿檔案後,發現設計稿中有若干地方需再做調整,需調整的原因可能來自新的構想;或依初校檔案衍生的調整;或是客戶修改補增新的內容…等原因,但當初與瑞捷思印舖溝通之重點與內容,瑞捷思印舖已落實於該設計稿中,則瑞捷思印舖根據最新的溝通結果,進行可行的設計修改,並再提供校稿檔案於客戶檢視,如此稱為第一次修改,亦即二校檔。

客戶在看到二校檔案後,如先前的方式作校稿的動作,重點一樣在於確認瑞捷思印舖是否已經落實先前確認的設計要點?如果瑞捷思印舖確實發生疏失,未能確實作設計修正與調整,則瑞捷思印舖仍需不計修改次數,確實的將前次校稿後的各項修正協議內容完成,並再提供校稿檔。但因為此時客戶僅剩最後一次的修改次數,故如何抓住重點做最後細部修飾與調整,不因又有新想法而推翻先前大方向的設計內容,這樣將有助於結案。當雙方確認修改內容後,瑞捷思印舖會再將修改調整後的檔案提供給客戶校稿,但這已經是最後一次的修改,亦即所謂三校檔。如瑞捷思印舖確實已經依據客戶的要求作調整,瑞捷思印舖有權不再修改該項設計,此案視為結案。

若該設計委託案之客戶,希望續進行乙次設計修改,以致於修改次數達到第三次,校稿檔也將達到四次。瑞捷思印舖可視客戶所提出之內容,決定是否接受後續修改之要求。若雙方均同意進行該案的第三次修改,則瑞捷思印舖將向該案委託設計之客戶,收取該次即將產生之後續修改費用(如為一般修改難度,定為該設計案的報價30%,作為後續每次新增單次修改的追加費用),而修改次數之議定與收費,均以乙次為單位,且新修改內容如已完成此回進行修改前的議定,則視為修改結案。若第三修改過後仍需再次修改,則依據前述修改標準,雙方議定是否續進行第四次修改,以及修改的內容方向與相關新增費用,如有第五、六、七…次新增之修改需求,皆比照新增修改之標準辦理,均為該設計案的報價30%。
如每次修改的難度與複雜度,已超過當初的認定與報價標準,或是上述如有未能載明的事項,雙方以善意與合理之標準進行溝通確認為荷。